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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领用的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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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2-12 18:06:5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有朋友问公司是一家办公桌椅生产企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办公区设有展示厅,问对于展示厅领用的办公桌椅,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?
根据修改后的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令第 65 号)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(二)销售代销货物;
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;
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;
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根据上述规定,公司展示厅领用的灯具不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,无需作视同销售处理。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 (国税函[2008]828 号)第一条规定,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,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,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,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,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。
(一)将资产用于生产、制造、加工另一产品;
(二)改变资产形状、结构或性能;
(三)改变资 产用途(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);
(四)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;
(五)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;
(六)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。
以上可以看出公司展示厅领用的灯具,只是改变了资产用途,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,属于内部处置资产,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作视同销售处理。
本人“今日头条”公众号:https://www.toutiao.com/c/user/6923137056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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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2-12 18:07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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